廣靈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靈縣農村供水縣域統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廣政發〔2025〕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現將《廣靈縣農村供水縣域統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遵照執行。
廣靈縣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靈縣農村供水縣域統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農村供水設施運行管理職責,規范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方式,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確保農村供水工程可持續運行,根據《水利部關于加快推動農村供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24〕107號)、《關于推進全省農村供水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24〕41號)、《廣靈縣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及專業化管護工作方案》(廣政發〔2025〕1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所有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在實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為準。
第二章 工程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四條 工程管理體制:農村供水工程實行縣域集中統管模式。由廣靈泓潤水務投資有限公司下屬公司廣靈縣神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統一負責全縣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
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供水縣域“1+N”分級統管模式,即縣級統一管理+區域分片協助管理。明確縣級農村供水統管主體為廣靈泓潤水務投資有限公司,履行管理責任及義務,對廣靈縣城鄉供水一體化項目覆蓋范圍內的供水工程直接進行運行管理和供水服務,對未覆蓋的區域采用公司+鄉鎮水管站+村委會+村級管水員的機制進行管護,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共同做好農村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職責分工
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農村供水用水工作負總責,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解決農村供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將農村供水保障納入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縣人民政府應統籌農村供水用水所需資金,用于保障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水質檢測、維修養護、供水補貼等工作,確保農村供水工程持續穩定運行。
農村供水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農村供水用水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保障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
1.縣水務局:組織指導農村供水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全縣農村供水工程的監督管理、業務培訓、技術指導等。
2.縣發展改革和科技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水價的核定及審批等。
3.縣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工程建設、水質檢測、維修養護、供水補貼等財政扶持政策,配合做好資金管理監督工作。
4.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優先安排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
5.大同市生態環境廣靈縣分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水源保護區及保護范圍劃定和環境監管工作,督促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統籌解決污染型水源地水質改善問題。
6.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負責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地區、其他涉水重病區等需要解決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有針對性地開展項目建成后的水質監測等衛生監督。
7.稅務局:負責落實國家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給予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8.供電公司:負責優先保障農村供水工程用電,實施機井供電設施改造,供電價格執行農業排灌用電價格。
9.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好本轄區內農村供水工程主體責任,成立鄉鎮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站,明確專人負責轄區內農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 水費征收
第六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多種形式收費制度,由縣域統管隊伍統一收取,城鄉供水一體化項目覆蓋范圍水價由縣發科部門核定批準。未覆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水價由縣域統管單位根據供水實際情況報縣發科部門核定。
第七條 用水單位和用水戶要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第八條 統管單位要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質、水費等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發科、市場、審計和水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維修養護經費
第九條 維修養護經費籌集與使用
1.農村供水工程管護資金通過縣級財政資金、水費提留等方式籌集。
2.縣財政每年預算500萬元農村供水維修養護資金,用于應急和日常的維修養護等運行管理工作,由統管單位統一實施,實現“以水養水,略有結余”的良性循環。
第五章 水源地保護及水質
第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由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水務、自然資源、衛健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大同市生態環境局廣靈分局負責水源地確權劃界工作,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不得挖坑、取土、挖砂、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不得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不得從事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十二條 全縣水質檢測由縣神泉供水公司負責。水質檢測要嚴格按照省、市行業部門要求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管網水、末梢水開展水質檢測工作,并將檢測結果通過“山西省農村飲水安全水質檢測管理系統”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實時監測我縣農村供水工程飲用水情況。
第十三條 因突發性事故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或存在隱患時,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隱患,并報告縣、鄉人民政府,同時疾控中心、生態環保和水務等部門應立即調查處理,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四條 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生態環保等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鄉鎮水管站應當制定本轄區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報縣水務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縣水務局會同縣發科、衛生健康、財政、審計、應急、生態環保等相關部門加強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同時各鄉鎮和縣水務、衛生健康、生態環保、發科、住建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通報各自掌握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項目建成后的供水運行管理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發生水質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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